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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沈阳九州做试管婴儿期间感染艾滋病索赔120万 法院判30余万

2023-06-07 07:32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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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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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初425号

女子在沈阳九州做试管婴儿期间感染艾滋病索赔120万 法院判30余万

原告:王欢,*,*,*,*。

委托代理人:王程程,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溯,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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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郝风华,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欢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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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刘志,人民陪审员颜世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程、马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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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代理人郝风华、戚文腾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欢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及丈夫到被告处做试管婴儿,并做了各项检查,原告一切正常,进行了胚胎移植,2015年7月20日因出现流血迹象,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无痛人流,后医院查出原告封闭阴性,建议主动免疫治疗后,再行冷冻胚胎移植。2015年1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及其丈夫告知并签订《反复性流产主动免疫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原告采取治疗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当日,原告丈夫乙型××化验显示表面阴性,我院按照诊疗规范,在治疗前给原告及其丈夫告知并签订了《反复性流产主动免疫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原告采取治疗后可能出现目前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经原告同意后,给原告进行的免疫治疗。因原告丈夫乙型××化验显示表面抗体阳性,不符合免疫治疗要求,原告采用第三方免疫治疗。由原告自行提供的第三方免疫治疗人员刘洋,在我院经血常规、××系列、××、××、单纯疱疹病毒、生化系列检测显示未见异常,符合免疫治疗要求。我院给原告进行血液化验检测的损作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所使用的检测试剂均具有生产批准文号,是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诊断试剂,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所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也是经国家检测合格的医疗卫生材料。医学研究证明,××的传播途径有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综上,我院给原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告及丈夫到被告处做试管婴儿,并做了各项检查,原告一切正常,进行了胚胎移植,2015年7月20日因出现流血迹象,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无痛人流,后医生建议做8次免疫治疗(免疫治疗就是提取原告丈夫血液里的淋巴细胞然后注射到原告的前臂),后因医院检查发现原告丈夫××阳性,无法给原告做免疫治疗,医生建议换人。2015年11月25日,原告找到自己的朋友刘洋来医院验血给原告做免疫治疗,早上九点左右医院给刘洋抽血化验,下午2点左右给原告输入做免疫治疗。2015年12月16日原告又带着刘洋来做第二次免疫治疗,医院告知刘洋的血液不能分离不能用了,医院要求换人做免疫治疗。2015年12月18日原告又找来另一个朋友徐丽丽做免疫治疗。2016年3月5日准备做第二次试管婴儿,2016年3月10日原告到医院检查内膜并进行了抽血化验,医院要求两天后原告带着丈夫一起到医院进行抽血化验。2016年3月16日,原告和丈夫去医院,医生告知检查结果显示原告感染了××,其丈夫没有感染,医院已经将原告的血液送到了防疫站,2016年3月24日防疫站确认原告感染了××,原告让他的朋友刘洋、徐丽丽都去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刘洋感染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京正司鉴(2017)临医鉴字284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对原告诊断正确,选择行主动免疫治疗是可行的。医方对原告行主动免疫治疗前告知不规范,知情同意书中告知为用原告丈夫的新鲜淋巴细胞,由替代者对原告进行免疫治疗时医方没有再次告知免疫治疗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其告知不规范。医方在选择刘洋对原告进行免疫治疗前,虽进行了HIV等有关疾病的检测,但没有对刘洋进行有关××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并记录在案,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排除原告除注射途径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径,故原告感染HIV的途径目前尚不能明确。故本例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类型(参与度)目前无法明确。原告目前状况尚不构成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72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病历、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到被告处治疗不孕不育症,按被告要求进行主动免疫治疗,2015年11月25日,由原告找其朋友刘洋为其提供做免疫治疗的血液,进行了第一次治疗,2016年3月24日原告经防疫站确认感染了××,原告的朋友刘洋也感染了××。原告的丈夫经检查未感染××。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在选择刘洋对原告进行免疫治疗前,虽进行了HIV等有关疾病的检测,但没有对刘洋进行有关××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并记录在案,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虽然鉴定报告认为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排除原告除注射途径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径,但本院认为,原告在进行免疫治疗前未感染××,在用刘洋的血液进行免疫治疗后,感染了××,且刘洋也查出感染了××,被告没有对刘洋依照规定进行有关××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违反操作规程,恰恰刘洋有过高危性行为。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感染了××。虽然××的传播途径有性传播、血液传播等方式,但原告和刘洋同时查出感染××,且原告用刘洋的血液进行了免疫治疗,必然性大于偶然性,所以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违规操作与原告感染××具有因果关系,确认原告在医疗期间感染××系医疗事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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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王欢在诊疗过程中感染××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7250元,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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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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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刘 志

人民陪审员 颜世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丹

必须的,既然是二孩,不管怎么来的,哪怕是领养,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试管婴儿所需三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或者生育证明),符合二胎标准的提供二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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